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常州市保安协会。英文译名为ChangZhou Security Association ,缩写为CZS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常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安服务行业,以及支持保安服务业发展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本协会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全市保安服务业提供指导与服务,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服务行为,促进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本协会登记机关是常州市民政局,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常州市公安局。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聘请市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或行政负责人为协会的顾问、名誉会长或专业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会址设于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劳动西路33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研究,协助政府及主管部门推进保安服务业改革,探讨发展保安服务业的对策;
(二)协助政府及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制定行业规范标准,提出立法建议,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认证工作,指导保安服务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三)开展保安服务管理和保安从业人员的培训,指导保安教育培训工作;
(四)协调会员间的联系协作,组织协调保安技术、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推广运用,组织开展保安技术、产品展览展销活动;
(五)组织协调全市保安装备的生产、供应、管理工作,规范着装行为;
(六)开展同市外保安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开展保安劳务输出;
(七)组织开展保安理论与技术研讨、推广保安服务经验、信息咨询服务、评比表彰、业务竞赛等活动;
(八)编印会刊,建设和管理本会网站;
(九)指导地方保安服务业的工作;
(十)维护会员和保安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从事保安相关业务并具备合法资质单位;
(三)支持本协会的工作并为保安服务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的信息和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一年不交纳会费并不说明情况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有违法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的相应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一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协会的工作任务;
(八)决定协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在单位或个人必须先获得本会会员资格;
(二)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合法资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
(三)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保安服务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专家、学者;
(四) 所在地保安行业组织或公安机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五)热心常州市保安服务事业发展;
(六)积极参与协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九)决定会员的加入和除名;
(十)决定副秘书长、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
(十一)制定实施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三)决定奖励和表彰;
(十四)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三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
(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组织、协调和监督本协会内部重要工作;
(五)承办业务主管单位授权事项;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四 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监事 3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 政府资助;
(三) 捐赠;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清算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 2013 年7 月4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